:::

校園公告

公告主旨 轉知「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」參、地方科 學展覽會 七、注意事項第(一)(二)點及肆、全國科 學展覽會 九、注意事項 第(九)(十)點之規定補充說 明,請查照。
發佈日期 2021 年 2 月 04 日
發佈單位 教學組
公告類別 一般消息, 競賽資訊
公告等級
點閱次數 477
公告內容

一、依據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110年1月25日科推字第
11004000410號函及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
(以下稱實施要點)辦理。
二、旨揭實施要點規定:「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
成果,且經評審委員會查核屬實者,即撤銷其參展資格。
對已得獎者,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,追回已發之
獎金、獎狀、獎品外,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該作品
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,並停止參展三
年。」;「參展之作品應由學生親自製作,不得由指導教
師或他人代為製作,集體創作中未參與工作者不得列報為
參展作品作者,實際未指導之教師亦不得列報,如違規

定,經查證屬實者,除不予獎勵外,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
機關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教師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,並
停止參展三年。」
三、上述「停止參展三年」規定係108年12月增訂於109年第60
屆中小學科學展覽會開始實施,爰第60屆(含)以後參展作
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,將依此條款停止參展3年。第59屆
以前參展作品若有違反上述情事者,因參展當時尚未增修
「停止參展三年」規定,爰不適用「停止參展三年」之規
定。

相關附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