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孫祥恩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本府115年10月21日府授人考字第11530094671號函辦 理。 二、為遴薦人員參加本府116年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作業,請各機 關(校)依下列說明辦理遴薦作業: (一)遴薦方式及名額: 1、請各機關(校)就本機關(校)符合公務人員激勵辦 法(以下簡稱激勵辦法)第8條第1款所定條件,且115 年度在本機關(校)具有同條第2款所定各目事蹟之一 者,擇優遴薦(無則免推薦),首長應負保薦責任。 2、各機關(校)對所遴薦人選,於本府核定前,如有重 大過失或不良事蹟等不適宜遴薦之情事發生,應報請本局撤回推薦;如有職務異動,應隨時通知本局。另 請貴機關(校)人事機構負責獎懲業務之承辦人員, 應將遴薦人選名單提供負責任免業務之承辦人員予以 列管,以即時掌握其職務異動情形。 (二)遴薦審查注意事項: 1、遴薦人選應先提請貴機關(校)考績委員會依激勵辦 法第4條、第8條、第13條及第20條規定確實審核,其 中最近3年考績及獎勵,以及最近5年內曾受刑事有罪 判決、懲戒處分、彈劾、糾舉,或平時考核申誡以上 之處分紀錄,請詳實查證並簽會政風單位偕同確認; 另請以最近5年(111年至115年)未曾獲選為本府模範 公務人員者為優先考量遴薦。 2、貴機關(校)如有符合選拔條件之優秀約聘(僱)人 員,亦請考量列入推薦,以資激勵;主計、人事及政 風人員,請循各該系統辦理。(三)遴薦期限及應檢附表件:貴機關(校)如有遴薦人員 (以1名為原則),請於115年11月30日(星期一)前將 下列表件及相關證明文件電子檔(包含2吋彩色照片)寄 至本局人事室承辦人信箱(be6320@gov.taipei),電子 郵件寄出後請來電告知確認,以免疏漏;無須另送紙 本,逾期恕不受理: 1、遴薦表(表內最近3年考績【115年考績請註明「尚未 核定」】、獎勵及近5年內懲處、懲戒及刑事處分紀 錄,請詳實查證後填寫)。 97 2、事蹟表(請務必依填表說明撰寫)。三、表揚獎勵:獲選為本府模範公務人員者,由市長於公開場 合頒給獎座1座及獎金新臺幣5萬元,並給予公假5日(應於 本府核定次日起1年內請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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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1-04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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