六、課外社團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。如需外聘師資
,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,依序聘任。但外聘之體
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,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:
(一)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。
(二)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。
(三)直轄市、縣(市)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,或參加中央、直
轄市、縣(市)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、展示。
(四)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(市)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
者。
外聘之體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,由學校就具有下列
條件之一者依序遴聘:
(一)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。
(二)具體育(運動)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直轄市或縣(市)級以上公開辦
理之能力檢定、競賽證明,或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(市)級以上相
關體育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。
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資格及條件,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、學
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、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。未具備
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或才藝者,應報本局核准後聘任之。
學校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前及聘用期間,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
、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、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
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、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
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(
運)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及查閱。
外聘社團指導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、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
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,如有違反者,學校應依各該法
規之規定處理;學校並應為必要之措施,避免家長個別聘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