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銓敘部115年10月5日部銓二字第1156023250號函辦理。
二、茲以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款規定得採計提敘 俸級之機關學校契約進用人員年資範圍已有不同,爰配合 上開規定之修正,公務人員曾任不同進用依據之機關學校 契約進用人員年資,如屬同年度(如:同會計年度或同學 年度)、同機關學校之連續年資者,得合併採計;銓敘部 95年3月3日部銓三字第0952602317號書函及歷次函釋與本 次函釋未合部分,自115年10月5日起停止適用。
三、115年8月28日前業經依法任用之現職人員,具有合於前開 規定且未曾採計提敘俸級之職等相當、性質相近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,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,溯自 115年8月28日生效。另本府115年9月4日府授人給字第 1150141146號函轉銓敘部115年8月28日部銓二字第 1156000487號函所定115年11月30日以前申請提敘,溯自 115年8月28日生效部分;銓敘部為期一致,以利各機關實 務運作,配合一併調整得於115年12月31日以前申請提敘, 並溯自115年8月28日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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