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::: 臺北市士林區天母國民小學

公告彙整

教育部重申各發放機關應落實退休給與發放資格查驗 作業一案
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
一、依115年10月5日臺教人(四)字第1154202962號書函辦 理。

 二、查教育部115年10月5日書函略以,退休給與領受人資格查 驗相關事項,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定期退撫給與查驗及發 放辦法規定辦理;領取定期退撫給與之教職員前往大陸地 區長期居住者,並應依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72條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6條及及支 領月退休給與之公立學校教職員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改領 停領及恢復退休給與處理辦法第4條第4項、第6條及第7條 規定辦理。

 三、另針對支(兼)領月退休金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赴大陸 地區長期居住之事實認定及其請領退休給與權利相關事項,教育部業以109年12月16日臺教人

(四)字第 1090139821號書函擬具問答一覽表提供各主管機關及發放 機關參酌辦理。 四、為落實退休給與發放資格查驗作業,請各校於各期月退休 金發放前置查驗作業時,倘發現領受人有1年內出境累積逾 183日之情形,應確實洽當事人確認是否有1年內於大陸地 區居、停留累積逾183日而應暫停發給退休金之情事,並以 取得當事人書面回復為宜,嗣依查驗結果辦理後續事宜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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