{{ $t('FEZ001') }} 孫祥恩
{{ $t('FEZ002') }} 人事室|
一、依據本府勞動局115年10月13日北市勞就字第1150146683號 函轉勞動部115年10月2日勞動條4字第1150148620號函辦 理。 二、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0條規定,為免限縮兼顧家庭照顧與 職場工作之立法意旨,有關「家庭成員」、「嚴重之疾 病」及「其他重大事故」不另加定義,應依個案事實認 定。 三、受僱者如因陪伴子女新生入學、畢業典禮、考試,或陪伴 高齡長輩健康檢查、參與社區活動等情事,確有親自照顧 需求並敘明其必要性者,可依法申請家庭照顧假,或依相 關規定請事假、特別休假,請各機關本權責依個案事實認 定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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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4') }} 2026-10-28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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