:::

宣導教育局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應確依教育部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」落實校安通報,請老師參閱。

 

  • 校安通報時效

宣導教育局重申本市各級學校應確依教育部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 報作業要點」落實校安通報,請詳讀。
說明:
一、依教育部108年11月19日臺教學(五)字第1080139018C號函頒「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修正規定」及109年
10月30日教育部校安中心資訊網最新消息辦理。
二、本局重申,請貴校確依規定進行通報,有關校安通報時限說明如次:
(一)依法規通報事件:應於知悉後,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通報至遲不得逾24小時;法規有明定者,依各該法規定時限通報。
(二)一般校安事件:應於知悉後,於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網通報,至遲不得逾72小時。
(三)各類校安通報事件屬緊急事件者,應於知悉後,立即應變處理,即時以電話、電訊、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通報本局,至遲不得逾2小時。
三、請校長(主管)確立校內分工,並運用各項會議宣導校安通報事件通報規定,強化校內同仁危機處理,以便建立橫向聯繫管道,校內人員倘知悉所屬學校及幼兒園發生校安通報事件,應通知業務主管或承辦人即時完成通報。
四、若對教育部校安中心通報系統於操作上有任何疑問,可洽詢本局校安中心值班教官,電話:02-27208889 /1999轉6444、02-27252751,避免發生逾時通報或隱匿不報等情事,請確實依規定辦理。
五、本案執行為校長辦學績效參據,若承辦人員異動,請列入重要移交事項,另檢附旨揭要點及本局製作之校安通報電子宣傳單張供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