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教育部110年11月19日臺教師(三)字第1100157936號函
辦理。
二、修畢本局委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、臺北市立大學、國立臺
北教育大學辦理「臺北市109及110學年度公立國民中小學
現職教師雙語增能培訓計畫」及「臺北市109及110學年度
公立國民中小學雙語代理教師專班雙語增能培訓計畫」課
程成績及格教師,依下列條件得向教育部申請教師證書加
註雙語教學次專長,說明如下(一)國民小學教師(參閱附件1、附件2)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成績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於教師證書
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2、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成績證明者,於
修畢課程後,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
內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
寫),始得於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(二)國民中學教師(參閱附件3)
1、具備CEFR B2等級或以上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
說、讀、寫)成績證明者,修畢課程後,依第三階段
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,於該科教師證書加註雙語教
學次專長。
2、具備CEFR B1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成績證明者,於
修畢課程後僅由開班學校核發學分證明書,需於3年內
通過B2等級之英語能力分級測驗(聽、說、讀、
寫),依第三階段教案設計與發表之科目,始得於該科教師證書上加註雙語教學次專長。
三、倘若申請程序有疑問,請洽臺師大(聯絡人:湯億松,電
話:02-77493879)、北市大(聯絡人:吳大安,電話:
02-23113040#8322)、國北教相關承辦人員(聯絡人:吳
嬡瑩,電話:02-27321104分機82381)。
四、檢附臺師大、北市大、國北教認證雙語教學次專長相關資
料與程序各1份。